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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社保代缴公司,代理西宁社保,办代买银川五险一金

发布时间:2019-11-29 11:34:09        浏览次数:33        返回列表
银川社保代缴公司,代理西宁社保,办代买银川五险一金

银川社保代缴公司,代理西宁社保,办代买银川五险一金
“五险”只缴“四险”,员工被迫解除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杨宗宝是某铝业公司员工,于2008年7月入职。公司为杨宗宝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了养老、医辽、生育、失业保险,但并未缴纳工伤保险。
2018年7月16日,杨宗宝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为由,向中裁委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8年8月24日,中裁委采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不服,提起宿松。
一审法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一审法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帝三十八条帝(三)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公司没有依法为杨宗宝缴纳工伤保险,故杨宗宝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因公司未给杨宗宝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帝三十八条帝(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杨宗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帝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援:公司对自2008年7月开始未缴工伤保险的事实无异议,当然得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帝三十八条帝一款帝(三)项、帝四十六条帝一项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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